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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次: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王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讲师、北大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博士后)

    2007年11月9日(周五)上午,第31次北大CCISSR双周讨论会在方正大厦219北大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科研基地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讲师、北大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博士后王艳博士发表了题为“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国际经验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的主题演讲。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副秘书长刘新立博士主持了研讨会,北大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CCISSR理事单位和研究员代表二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图一:王艳博士在演讲中)

    王艳博士首先从再保险及其分类的角度切入,简要介绍了再保险的主要职能以及几种主要的分类方法。在此基础之上,王艳博士从客户、经营主体和产品三方面提出了再保险监管的三大主要原因,由此引出了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面临的几个主要议题。

    带着有针对性的问题,王艳博士从再保险合同的判断、毛额法与净额法、会计处理、披露要求、资产负债的认可、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来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经验,并就相关政策和法规同我国现有状况的差异及其深层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

(图二:会场全景)

    王艳博士认为,在再保险合同的判断标准方面,美国与欧盟标准基本相同,要求以“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为先决条件,但我国尚未有相关要求;在会计处理方面,欧盟侧重于信息披露,我国基于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与美国预期再保险相类似;在披露要求方面,美国和欧盟各成员国均存在要求更加公开化的趋势;国际市场上方兴未艾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发展,但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必将成为未来监管的新焦点。

    在演讲的最后,王艳博士就以上方面针对我国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和政策建议,与会人员就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CCISSR 滕贞旭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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