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炯博士(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处长)
2012年5月11日上午,百年院庆保险系列论坛暨第69次“北大赛瑟(CCISSR)双周讨论会”在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302会议室举行。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处长董炯博士作了题为“保险监管制度重建”的讲座,此次讲座由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锁凌燕老师主持,中心部分理事会成员、中心研究员代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董炯博士首先介绍了近期我国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修改的概况。2009年《保险法》的大幅修订,对我国保险监管有着重大的意义,其中有一主要的精神就是“去规范化”。“去规范化”是指法律中的规范,尽量以框架的形式制定,避免法条进行过于细化的约束,为监管保留更大的弹性。我国保险业务增长快速,但为保持法律的严谨,修订《保险法》往往旷日废时,在“去规范化”后,除了有助于保险监管的灵活性外,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在各类业务活动的创新。2010年,保监会为配合《保险法》的修改,重新梳理了过去上百部规章、命令与通知,以配合新的监管要求。对于如此大量的监管工作,董炯博士认为金融产业本身具有其高度的产业特性,必须使用“强监管”的形式加以管理,最明显的表现在是金融产业的市场准入与经营过程中,两个环节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约束,但是一般工商产业,大多仅有准入方面的要求,经营过程中受到高密度监管的并不多见。
(图一:董炯博士演讲中)
随后,董炯博士又说明了《保险法》各个环节修改的情况,重点解释了主要股东、内部治理与消费者保护三个部分。关于主要股东,保险公司的成立与经营必须有良好动机,因此对大股东的背景与操守给予了一定的要求,但是保险公司集团化与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市场趋势,目前的相关规章尚且不足,未来应由所有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完善此部分的规范。关于内部治理,保监会加大对董事、监理人与高管的约束力量,对于违规者将采取“同罚同处”的措施,也就是公司与相关的业务负责人都必须为违规负责,同时也要求技术主管进入公司的管理层,强化管理层的专业管理能力。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目前保监会高度重视消费者的维权制度,因金融产品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申诉工作应由专业机构负责。此外,董炯博士也提出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知情权与受教育权的看法,她认为,消费者应能确实享受保险产品的便利。
(图二:会场全景)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董炯博士回答了关于产品审查、消费纠纷、监管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并且分享了自身的工作经验。此次讲座使与会者对保险监管制度的背景与意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获益良多。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谭君强 供稿)